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71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队**号。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闸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相宾饭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2020年7月24日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年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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