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太谷**销售有限公司**。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6的小型轿车,准备从太谷区**小区前往**小区,当行驶至康源南路变电站口处时,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两次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10毫克/100毫升、125毫克/100毫升。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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