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西平县**镇**街**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白色小型轿车,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人民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柒号公馆”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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