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河北省新乐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无繁线-44公里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12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06.1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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