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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号,现住行唐县****小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04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焦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焦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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