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现住雁塔区**路**小区**。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P号小型机动车沿本市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百汇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醇浓度为143.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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