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35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路**号**KTV玩,期间其喝了三四瓶小瓶装雪花啤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3****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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