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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1时3分,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尉氏县水坡镇水坡街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驾。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年龄、住址情况;前科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无违法违纪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C1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系正常车辆的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实在尉氏县中医院提取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的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民警的证言证明其在尉氏县水坡镇水坡村路段执勤巡逻过程中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2020年3月18日21时3分,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2NH2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尉氏县水坡镇水坡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的事实。

4.鉴定意见

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6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焦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有初犯、坦白情节,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文〔2018〕60号)《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六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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