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78********,群众,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号,个体从事肉鸡养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前一日晚上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三八路与崇德一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德州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体内的乙醇含量较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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