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22时50分许,焦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行驶至永登县苦水镇沙湾村路段,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582号鉴定意见书表明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行为不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的规定和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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