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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蒙**号**牌小型轿车,行至**旗**镇西桥头路口处,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对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3.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

 3.鉴定意见: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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