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甘KH****号小轿车从武都区汉王镇汉王街向钟楼滩方向行驶,途经东江镇栈道湾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19时40分,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焦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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