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及张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默往”APP建立麻将群,通过群聊邀约多人下载“奕乐贵州麻将”APP为群内人员开房,并收取每局4元房费,从中抽头获利17557元。案发后,焦某某及张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75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已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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