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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2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富桥保健按摩店(以下简称“龙华富桥店”)代表签订龙华富桥店经营权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焦某某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07号财信城市国际2幢4-1的龙华富桥店经营权承包权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由焦某某全面组织门店经营,除后勤财务人员由甲方任用管理以外,其余人员由焦某某自行组织安排并管理;焦某某经营期间,门店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行为,由焦某某全权承担相关责任。在焦某某经营期间,焦某某拖欠杨某某等19名龙华富桥店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87003元。2018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富桥总店来人收店时偷偷离开龙华富桥店,更换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码并离开重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电话联系焦某某未果,于2018年12月21日在龙华富桥店内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焦某某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焦某某仍未支付。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8日,焦某某支付了拖欠员工的187003元工资。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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