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2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里**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村内一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亚星市场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焦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左侧肋部,致其左侧第4-6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事后,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5000元。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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