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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号。因盗窃,于2018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焦某某和被害人汪某某因琐事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号房子二楼楼梯平台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扭打过程中,二人一同摔下楼梯,导致汪某某右侧3-6肋骨骨折、第1胸椎右侧横突骨折、右侧肩锁关节半脱位,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候处理。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和被害人汪某某达成和解,汪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和被害人汪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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