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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2001********,布依族,职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街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荔波县财政局往老汽车站方向行驶,03时37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路荔波大十字路口+20米处时,焦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右侧道路绿化带侧翻后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的民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是在校学生,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次,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焦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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