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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潍坊市潍城区****员工,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奎文区*****-*-***室,现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左右,在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室门口,因家庭琐事,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受害人周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殴,过程中焦某某用拳头将周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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