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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委**楼,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委**楼。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庄**工业区**路**街**号工厂,盗窃该厂堆放在厂房边搭建的简易车间内的不锈钢加工材料,卖得人民币5.2元。2019年9月22日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再次驾驶三轮摩托车来上述工厂,盗窃该厂堆放在简易车间内的不锈钢加工材料,卖得人民币9.2元。2019年9月26日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其妻钟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再次上述工厂,盗窃该厂堆放在简易车间内的不锈钢加工材料,后被被害人梁某某发现并抓获,缴获盗窃所得废旧磨砂轮34个及作案用的三轮摩托车一辆。2020年9月30日,被害人梁某某自愿出具《谅解书》对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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