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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4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6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2年3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渭南市经开区**街道办**村**组被害人王某某家后院新房二楼大厅东南侧盗窃花椒2袋,重52斤,后将花椒卖给他人,获利660元,赃款已挥霍。经渭南市临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花椒价值1057元。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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