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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56********,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区**镇**字**村村委委员,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黄某某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从聂某某处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寻回猎犬(幼犬),并饲养在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的别墅院子内。2020年4月22日,焦某某、张某某一起到**小区干活。当天14时许,焦某某、张花同在小区**园小东门北侧别墅外休息,张某某发现了被害人黄某某家别墅院子内的拉布拉多寻回猎犬,遂产生将该犬带回自己家饲养的想法。后张某某将该想法告知焦某某,并在焦某某的帮助下,从别墅院子的栅栏缝隙间将该犬拽出后带走,放在其家中饲养。

2020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焦某某、张花同抓获归案。案发后,从张花同家中扣押了被盗的拉布拉多寻回猎犬,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焦某某、张某某另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参与分赃。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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