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在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焦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谢某某、杨某某、屈某某、黄某甲、吴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安徽合肥、江苏无锡等地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大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为“总裁”,“总裁”下设“区长”,“区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召开“老总会议”,讨论、决定该传销组织各项工作;“区长”下设数名“老总”,按照分工,部分“老总”负责管理各自的“大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部分“老总”按照分工担任该传销组织的职能“老总”,“老总”通过定期参加“老总”会议交流经验。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总管、申购配合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每个“大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大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大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大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2017年,该传销组织从安徽合肥分流至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佳园、华憬佳苑、水乡苑等地继续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区长孙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为“大家庭”老总,屈某某、黄某乙、况某某、邹某某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大家庭”,发展传销人员90余人,层级达3级以上。
其中,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18年10月经申某某(已判刑)介绍至无锡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17日担任所在大家庭经晨总管。
归案后,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虚假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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