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乡**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无违法犯罪经历。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秦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5日秦安县公安局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焦某某自2020年4月20日以来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昵称“某某甲”的微信非法获利112000元毒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非法获取的大笔毒资通过其妻子焦某某微信扫码再提现到自己所使用的银行卡中,焦某某非法支用毒资;在编号3号包裹毒品海洛因内包装塑料纸中提取到包含犯罪嫌疑人焦某某的DNA 分型(天公鉴(法物证)字【2020】278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在编号3号的包裹毒品海洛因内包装塑料纸中提取到包含焦某某的DNA分型,甘肃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在编号3号的包装袋上未检出焦某某DNA分型,两份鉴定无法形成一致结论;经补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李某某与焦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无其它证据映证贩卖毒品的毒资及获利具体数额,因此焦某某伙同李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品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2100********)随李某某运输毒品案移送秦安县人民法院。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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