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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4********,汉族,中专文化,金融业务人员,灌云**银行内退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焦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灌云县**银行**支行信贷员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作为副调查人,在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五户联保贷款过程中,未依法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及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下,就在钱某某(已判刑)提供的调查报告上签名,违法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发放贷款1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11.4-2012.10.20)。2012年12月30日,140万元贷款本息均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钱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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