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酒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家园**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酒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在甘肃省酒泉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实际控制人张某乙(另案处理),经营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花园**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产品销售等,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和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债权置换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0年6月5日经甘肃省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9年10月,该公司在全国3个省、自治区设立12个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89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资金人民币7411万元。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嘉峪关市注册成立酒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债权置换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0年6月5日,经甘肃省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酒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共吸收43名投资者,投资金额1515080元,已返现1223550元,未返现29153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用酒抵账的方式给投资者退赔184580元,剩余的106950元投资者损失全部上缴至检察机关赃款专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于当日到案。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款人民币106950元;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李某某等5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7.退赔情况: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等22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投资者损失款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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