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廷柱,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注册成立了云南**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属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为焦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工程机械维修服务;车辆机械施救服务;工程机械技术咨询等。
2017年11月7日,云南**有限公司向南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转报大理州商务局南涧县**加油站新建项目。2018年1月3日,该项目经大理州商务局核准建设,截止2019年10月21日该建设项目未进行综合验收。云南**有限公司新建南涧县**加油站亦未办理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自2018年底至2019年9月初,从**油库和**油库共批发得柴油417018.86升,并通过自家车牌号为云L8****的油罐车,把柴油运送到自己建造在**地的油库内储存。2019年1月1日至9月6日,焦某某安排驾驶员熊某某、郭某某、罗某某驾驶自家的五十铃货车和车牌号为云L6****的 “洒水车”到**地油库利用加油机加柴油,共从**地油库加出柴油395154.86升,然后通过电话联系,让驾驶员熊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到各施工工地非法流动销售柴油,共计非法销售柴油324246.41升,其中非法销售给南涧**有限公司91995.93升;非法销售给周某甲、周某乙、杨某某等亲属人员机械设备用油13万多升;非法销售给**砖厂、**施工点等用油10万多升。焦某某共收取非法销售柴油款178万多元,获得利润10万余元。
2010年9月6日,南涧县公安局接匿名群众报案后,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储存柴油的**地油库查获柴油21864升,从云L6****“洒水车”油罐内查获柴油3720升。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油库内提取的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9147-2016 《车用柴油》(VI)要求,其闪点(闭口)检测值为67℃。查获的上述柴油已被南涧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作了先期处置,获得先期处置柴油款1274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将其从中获利的10万元人民币上交至南涧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收缴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