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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街**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杨庄村卢某某苗圃等地,非法销售汽油共计人民币7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存款数额为68.55万元。2020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雇佣的司机仲某某在该场地从油罐内抽取汽油用于零售的过程中,引发起火,致使仲崇军身体多处烧伤,腕部、手部达三度烧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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