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嘉荫县**镇,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嘉荫县**镇,住该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甲酒后驾驶黑F****F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其女儿焦某乙、焦某丙,沿嘉荫县乌云镇哨所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焦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焦某甲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焦某乙证言;户籍信息,涉案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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