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6********,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香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张某甲任廊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应焦某乙要求,为照顾焦某乙、焦某甲、焦某丙三兄弟在该物业公司管辖的**四期、**小区、**小区经营买卖沙子水泥、封阳台和装修业务,以达到垄断上述小区装修及建材买卖的目的。张某甲授意时任**四期和香**小区物业负责人于某某以及时任**小区物业负责人孙某甲,对焦某乙、焦某甲、焦某丙三兄弟的经营业务进行照顾,于某某、孙某甲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分别指使保安队长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安排保安多次对未使用焦氏兄弟装修材料的车辆、人员进行拦截、卡控,并在办理小区出入证、搬运证过程中故意刁难欲进入小区从事装修的其他公司、人员,迫使小区业主使用焦氏兄弟的装修公司,使得宋某某经营的廊坊**装饰公司等公司及业主李某丙、张某乙、孙某乙、庞某某、白某某等20余人利益受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香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焦某甲经营装修公司期间,虽然廊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为焦某甲经营的装修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暴力、威胁的程度,也没有证据证明焦某甲经营的装修公司存在强迫他人接受装修服务的事实,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焦某甲参与实施了强迫他人购买沙子、水泥,强迫他人接受封阳台服务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甲不起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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