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镇**村**组**号。因本案,经高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高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焦某甲的父亲焦某乙(已于2019年12月去世)将一支长180厘米、另一支长80厘米的二只火药枪及一支弹珠枪存放于被不起诉人焦某甲位于高县**镇**村**组的家中。2010年到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焦某甲多次持长180厘米的火药枪到住家附近山上打鸟。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不起诉人焦某甲家中依法查获了上述三支枪支疑似物。经检验,其中长180厘米的火药枪属于枪支。
本院认为,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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