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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码37132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费县**街**号。2020年2月1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年初以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飘安”医用一次性口罩,再通过京东平台在网上修改商品名称并发售,共销售2384包,涉案价值834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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