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南阳市宛城区**路。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南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明知“**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未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南阳市**大道项目工地原有基坑基础上,擅自开采国家砂石资源向外运输出售。张某某作为工地项目经理,在出沙工地现场指挥,组织员工赵某、焦某某等人招呼出沙车辆进出、记录出沙数量,将砂石出售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1257837元,所得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本院认为,焦某某作为受雇佣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对于**公司无许可肆意开采国家砂石资源向外出售,无权参与或者决定。故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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