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熊志,男,1965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5040405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凤亭社区迎霞路二条巷271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凤亭社区金霞苑36栋南一门三楼。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病于2019年5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7日至2月7日、3月20日至4月20日)。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熊志在湘阴县**镇**小区开设电子“捕鱼机”赌博场所,该赌博场所内有两台“捕鱼”赌博机,共16个机位供他人参与赌博。何某某与周某某(已判决)为该赌博场所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捕鱼机的维护,上下分服务等管理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熊志的参与情况,仅有周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被不起诉人熊志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志不起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