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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乙、熊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得知熊某乙将熊某乙妻子出轨对象胡某某约到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某某村后,于当日18时到达路口与长顺交叉路口,在被害人胡某某到达现场后,熊某甲伙同熊某乙(另案处理)使用暴力强行将胡某某抬上车并带回熊某乙家中。此后,熊某乙使用西瓜刀对胡某某进行恐吓,要求胡某某交出手机和车钥匙,并使用钢管对胡某某进行殴打,直到派出所民警于23时许到达现场,熊某乙非法限制胡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六小时之久。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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