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2001********,土家族,中专文化,龙腾天下旅行社计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子民宅。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2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教字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乙受熊某甲(另案处理)之邀来到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镇茅溪河水电站下游天然水域,在禁渔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类0.5千克。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所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电鱼作业位置在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位置;渔获物所涉鱼类属于当地水生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熊某乙放流价值人民币1579.2元的鱼苗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澧水河流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头灯一个、木质手柄网兜一个、电极杆一根、全能保护逆变电源一块、蓝色金贝能源锂电池一个;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关于尹家溪镇开展禁渔工作的情况说明、河长制工作简报、禁渔公告照片、村规民约照片、警示牌照片、茅溪河区级河长制公示牌照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关于熊某甲、熊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
3.证人黄某某、符某某、熊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熊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处警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渔获物指认笔录及照片、渔获称重记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并已实施增殖放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乙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一个头灯、一个木质手柄网兜、一根电极杆、一块全能保护逆变电源、一个蓝色金贝能源锂电池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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