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小区附近,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9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释放,同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张伟,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驾驶号牌为甘KA****黑色二轮摩托车,沿徽县徽县城关镇建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宇嘉瓷砖店门口时,与前方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测试数值为184mg/100ml,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法医学鉴定,熊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47.15mg/100ml,熊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熊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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