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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0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熊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进行讯问,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车辆号为贵AH****)由贵阳市观山湖区奥兴路与翠柳路交叉口往金阳南路与翠柳路交叉口方向行驶,准备前往喀斯特广场,当行驶至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与翠柳路交叉口2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设卡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某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4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熊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无相关违法记录,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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