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省**市**区**路3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熊某和朋友在袁州区“**”饭店吃饭时饮酒若干。当晚21时47分许,其驾驶赣C****号小车从袁山东路嘉辰东郡小区出发,途经秀江东路老烟草局至明月立交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路检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1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5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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