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熊**,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沙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3日,**镇**村**组村民黄*、黄**(二人已判刑)以“白河和三里河水系连通工程”工地上的工程车会轧坏**村的道路为由,私自拦着该工地上的工程车不让通过,并通过向过往工程车辆收钱,鼓动村民到村部闹事、堵土等多种方式影响工程进行。2018年10月3日晚上,黄*、黄**在拦工地土方车时,工程项目部派张**前去协调,被路过的被不起诉人熊**殴打致伤,经鉴定,张**面部、左耳部及左下肢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熊**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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