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对熊某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下午2时许,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四路汪氏蜜蜂园厂区的无尘区间内,被不起诉人熊某与同车间的胡某某因为少拧一个瓶盖的事引发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熊某和胡某某均用手互相殴打对方身体、头面部,打架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后经新建区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胡某某受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熊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积极向被害人胡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了胡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开支6万元人民币,胡某某已对熊某表示谅解。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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