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宛城区**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宛城区**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熊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伙同冯某某、余某某为非法牟利,共同商谋到汉中猎捕野生动物。三人携带绿色网套、头灯、粘网、电子诱捕器、不锈钢网杆等猎捕工具,共同驾车到城固县入住三合镇一宾馆,欲进行非法狩猎活动。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三人从城固县三合镇窜至洋县马畅镇高路村五组一打米店、马场镇安巷村树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架设粘网方法猎捕野生麻雀30只。其中,余某某与熊某某、冯某某共同猎捕7只后未参与,熊某某与冯某某又共同猎捕23只。
经城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查获的野生活体鸟类30只(活体28只,死体2只),为雀形目雀科(树)麻雀,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调查,三被不起诉人实施非法狩猎的地点为禁猎区,实施狩猎的方法为禁用的猎捕方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伙同冯某某、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采取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麻雀30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三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猎捕的野生动物已放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冯某某、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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