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部门的主管,广东省广州市人,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家园**居**栋**梯**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熊某某(已起诉)经过老乡介绍认识了贾某某(已起诉),之后在贾某某介绍下了解一个投资项目,出于好奇,熊某某前往秦皇岛与贾某某见面,并向熊某某推广了一个德国的基金投资项目,即爱库伯人工智能投资基金。爱库伯集团是专门研发人工智能技术,产品设计从2017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和国内金融机构(北京中汇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鑫)合作,以中汇鑫托底,首先以发行基金的模式进入中国。基于对老乡的信任,熊某某就投资了该基金项目。爱库伯人工智能基金投资分四个级别:投资7000元(人民币,下同)、21000元、70000元、210000元,每天的分红按投资级别不同分别是0.4%、0.6%、0.8%、1%。熊某某通过在爱库伯平台微信扫码进入中汇鑫速帮帮的支付平台投资210000元后,贾某某就在爱库伯网络平台上给熊某某注册了账户,并提供账号和登录密码给熊某某,还教会熊某某在网络上如何操作、提现(满100美金可提现,一周后钱会转到绑定的银行卡内)。熊某某投资后,看到收益还不错,也能够正常提现。在7月初,熊某某回到海口市龙华区,并将该基金投资项目推广给他人,海南的投资人陆陆续续也在该基金项目上投资。他们在体验到投资的正常收益后也作了一些推广,并介绍很多人进来投资。

享受正常收益后,直到8月底,速帮帮的微信扫码支付平台停止扫码支付投资。贾某某通过爱库伯平台告知投资人是因为要和中汇鑫进行无缝对接,同时国家金融机构也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审核,所以才暂停微信扫码支付投资。贾某某同时也提供了多个个人银行账户给投资人,如果要想投资就将投资款转到贾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内,贾某某就再从后台将等值的现金分注册到爱库伯平台账户内。2017年9月20 日,爱库伯平台停止提现,贾某某就和投资人说要到10月10日才开通,在这期间是爱库伯平台与中汇鑫平台后台无缝对接。直到10月11日,爱库伯平台开通了提现功能一周后,贾某某又借故说为了避开十九大的金融监管,停止提现。11月11日,爱库伯平台又恢复提现,但是提现一直到没有到账,贾某某谎称因为爱库伯一期基金卖完,准备投资二期,以调整二期投资方案为由暂缓提现。直至今日,爱库伯平台一直没有开通提现功能,贾某某也无法联系上,至今网站关闭,平台也已停止运行,投资人的投资款也无法提现。

中汇鑫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当时的法人代表系张某乙,张某乙系隶属于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当时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为扩展业务在北京朝阳区以张某乙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中汇鑫。中汇鑫注册成立后,张某乙并没有用该公司开展过任何业务,也没有在金融部门申请过任何执照审批,公司一直都是一个空壳。11月25日,一名自称陈某某的男子找到隶属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想购买中汇鑫的股权。经过商谈,**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将中汇鑫的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至陈某某指定人员张治国。中汇鑫并无具体办公场所,也无相关经营基金的资质。现已有42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熊某某、张某甲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骗取被害人投资款4185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同案人贾某某供述中汇鑫公司是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体在负责;同案人熊某某供述张某甲就是中汇鑫公司CEO;张某丙证实张某甲是中汇鑫公司的具体负责人。尽管贾某某、熊某某和张玉峰均指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中汇鑫公司的负责人或总裁,但上述人员并没有说到张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本案也没有相关的书证材料及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张某甲系中汇鑫的负责人。而张某甲供述自己只是按照张玉峰的邀请讲过两次课,对爱库伯基金平台和北京中汇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的事情不知情。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  枫

                                 

2020年5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