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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另处理)在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山庄二楼**包房内开设流动赌场,组织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赌场里负责为庄家收钱,当晚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共计20余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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