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64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7日,熊某某、甘某某、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置地广场A座1104号房开设的赌场工作,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赌博,有专人负责收取赌博赢利。熊某某、甘某某两人在赌场内做发牌人员,凡某某负责发牌、收钱、给赌客准备茶水等,三人人均工资一天一百元。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将熊某某、甘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64号
被不起诉人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7日,熊某某、甘某某、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置地广场A座1104号房开设的赌场工作,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赌博,有专人负责收取赌博赢利。熊某某、甘某某两人在赌场内做发牌人员,凡某某负责发牌、收钱、给赌客准备茶水等,三人人均工资一天一百元。2018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将熊某某、甘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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