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贵F****4号轻型普通(栏板)货车从纳雍县维新镇往纳雍县姑开乡引底村方向行驶,当日11时52分许,当车行驶至纳雍县**镇**路段时,熊某某驾车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逆行与对向由陈雍驾驶来的贵F****2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驾乘人员陈雍、姜某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和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