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小学,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8日8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豫SG****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乡卫生院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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