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30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陕F****6中型仓棚式货车沿镇简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简路21KM+700M路段时,在倒车的过程中,与沿镇简路由东向西行走的镇巴县**镇**社区**小组村民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熊某某积极施救、保护现场,与被害人家属拨打“120”和“110”电话,等待医生前往施救和交警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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