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在赣州市南康区**镇**村田尾创业园商发纸箱厂门口路段倒车时,撞到被害人方某某(2018年5月生),造成方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南康区交管大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日,熊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的近亲属方绍湖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偿外,由熊某某赔偿方某某近亲属10万元,方某某近亲属对熊某某表示谅解。另查明,保险赔偿已经支付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参加了交通协勤,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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