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鄂J0****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团风县**镇**村**组路段处倒车时,与程某某驾驶的鄂J1****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熊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符合在肝血吸虫病、心包炎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其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自身基础疾病为次要因素。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场等待交警处理。熊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团风县人民法院已对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作出生效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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