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驾驶粤S****9小型轿车在鄂州市鄂城区杨叶大道还建房路段2001公里+450米处掉头时,因未按规定掉头、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9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熊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叫同行人员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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